多米尼加对外国投资的行业鼓励政策(上)

1.旅游业

多米尼加通过《158-01号法》刺激和鼓励旅游业发展。该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新投资项目可享受15年期免税。

1,建设酒店、度假村和综合酒店;

2,建设会议场馆、会展场馆、国际会议中心、节庆场馆、表演场馆和音乐厅;

3,建设和经营游乐园、生态公园和主题公园;

4,建设和经营旅游场馆设施,如水族馆、餐饮中心、高尔夫球场和运动中心等;

5,以旅游市场为主营的中小企业(如经营手工艺品、观赏植物、热带鱼养殖、小爬虫养殖场等);

6,建设旅游业基础设施如水渠、水处理厂、垃圾分拣处理厂和固体废物处理厂;

7,建设旅游住宿馆舍或其他住宿设施如别墅、小区、公寓、客栈等。

对已建成超过5年的酒店和度假村,其设施和设备的现代化改造升级免征工业品和服务流转税(ITBIS);对已建成超过15年的酒店和度假村,如进行50%重建和升级改造,可参照新建项目给予免税。

投资经批准的旅游项目的个人和企业可减免所得税,减免额度可占年收入的20%。

旅游业发展理事会(Confotur)负责受理和审批免税申请。个人和企业免税申请一经批准,应在随后3年内启动项目建设并不得停工,否则将失去有关税收优惠。

2.可再生能源

57-07号法规定了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建设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激励机制。其中免税条款包括:

1,免征一切进口税和企业在生产、输电、联通等环节涉及的工业资产和服务流转税;

2,免除企业在发电、出售电力、热水、热气、生物燃料和合成燃料,以及出售和安装机组、零部件以及可再生能源成套设施等方面10年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能源委员会是负责制定能源政策及监督该法执行情况的国家机关。

3.采矿业

适用于矿产开采的法规是1971年颁布的《146法》。

⑴矿业特许制。《146法》规定允许国内和国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注册,申请特别许可从事勘探和开采矿藏。勘探特许,给予特许获得者从事地面和地下勘探活动的权利,以便确定矿藏区域,为此允许在勘探区域采用科学技术的手段,并建造安装必要的机器设备和其他设施,以及通讯线路和其他任何必要的科研设施。

矿业开采特许可以在勘探进行的任何阶段提出申请,特许获得者有权从开采区域开采含矿物质并进行选矿、提炼、冶炼、铸造等任何商业目的利用。特许期为75年。

给予矿业特许权的条件还包括:

⑴特许区域只限于20000公顷;

⑵外国政府不能获得特许权;

⑶外国公司在多米尼加必须有合法代表。

⑵矿业开采的税收。除了税法规定的以外,从事矿业活动必须获得工商部颁发的矿业营业执照。必须按FOB价的5%交纳出口税关税,该关税可以在年度所得税里扣除。但扣除额,超过所得税税额的部分也不会退还。

4.建筑业

1981年颁布的《322法》规定了外国企业在多米尼加参加国家极其附属机构的建筑项目投标的条件。

规定必须在多米尼加有一个合伙人,或者与一家多米尼加公司组成一个合资公司才能参加投标。在合同里外国公司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50%,但如果国内企业的比例无法达到30%,导致外国比例超过规定,也可以接受,但最多不得超过70%。

此外,如果是一些复杂的项目,外国企业可以要求政府有关负责部门列入例外项目,这样外国企业就有权获得这个项目的全部承包合同,而无须当地公司参与。

5.电力工业

多米尼加的发电、输电和售电一直是由国营的多米尼加电力公司垄断经营。但该公司无力满足国家发展日益增长的需要。

因此90年代初国营多米尼加电力公司决定向私人部门购买。但是由于售电网太落后,配电损耗太大,尽管购电增加,电力供应的情况并未得到足够的改善。

1997年《141-97》法命令国营电力公司进行资本重组。对售电公司和发电公司的业务实行法制监管,同时成立了多米尼加国营电力企业公司(集团),控制了发电和配电公司50%的股权,并控制全部的水力发电和全部的输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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