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加479-08号法即《商业公司和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总法》规定投资者自由选择商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多米尼加设立企业的常见形式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SRL),个人有限责任公司(EIRL),股份公司(S.A.),简单股份公司(SAS)和外国分支机构等。
01 有限责任公司(SRL)
zui低资本额:10万比索;
股东数量:zui低2人,zui多50人;
股东身份可为合作单位;
内部审计师可由公司选定;
经理由一人担任,可为自然人;
公司股票不可转让,不可自由买卖;
每个股东的责任以入股额度为限。
02 个人有限责任公司(EIRL)
无zui低和zui高资本限额,须全额出资;
无股东,只有一名自然人,也是公司所有人;
公司由所有人经营或委托一名经理经营;
无需设内部审计师。
03 股份公司(S.A.)
可由私人或公共部门组成;
zui低注册资本:3000万比索,zui低认缴资本300万比索,如由政府出资,须由多米尼加证券监管局设立;
zui低股东数量:2名,无zui多股东数量要求;
董事会至少由3名董事组成;
董事长应为一名自然人;
应有一名内部独立审计师,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04 简单股份公司(SAS)
至少由2名股东组成,无zui多股东数量要求。
zui低注册资本300万比索,zui低认缴资本30万比索;
股东有权决定公司由董事会领导或仅由董事长领导;
应有一名内部独立审计师,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05 外国分支机构
任何一家在本国依法设立的外国单位均可在多米尼加设立分支机构。设立要求是凭公司有效法律文件(经驻本国的多米尼加领事部门公证认证),在圣多明各商业和生产商会注册登记,在内税局申请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