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加的企业形式

多米尼加479-08号法即《商业公司和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总法》规定投资者自由选择商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多米尼加设立企业的常见形式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SRL),个人有限责任公司(EIRL),股份公司(S.A.),简单股份公司(SAS)和外国分支机构等。

01  有限责任公司(SRL)

zui低资本额:10万比索;

股东数量:zui低2人,zui多50人;

股东身份可为合作单位;

内部审计师可由公司选定;

经理由一人担任,可为自然人;

公司股票不可转让,不可自由买卖;

每个股东的责任以入股额度为限。

02  个人有限责任公司(EIRL)

无zui低和zui高资本限额,须全额出资;

无股东,只有一名自然人,也是公司所有人;

公司由所有人经营或委托一名经理经营;

无需设内部审计师。

03  股份公司(S.A.)

可由私人或公共部门组成;

zui低注册资本:3000万比索,zui低认缴资本300万比索,如由政府出资,须由多米尼加证券监管局设立;

zui低股东数量:2名,无zui多股东数量要求;

董事会至少由3名董事组成;

董事长应为一名自然人;

应有一名内部独立审计师,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04  简单股份公司(SAS)

至少由2名股东组成,无zui多股东数量要求。

zui低注册资本300万比索,zui低认缴资本30万比索;

股东有权决定公司由董事会领导或仅由董事长领导;

应有一名内部独立审计师,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05  外国分支机构

任何一家在本国依法设立的外国单位均可在多米尼加设立分支机构。设立要求是凭公司有效法律文件(经驻本国的多米尼加领事部门公证认证),在圣多明各商业和生产商会注册登记,在内税局申请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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