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条件下CB是可以转KC认证的,要求如下 :
1.提交三年以内发行的证书及报告
不是限制CB报告发行日期,而是超过发行3年的CB证书不被各CB机构认可。
证书和报告上需包含工厂名称与地址,需与申请人(制造商)名称一致。
KC申请书上的申请人与CB证书上的制造商一致。
认证书和报告书需包含适用(申请)型号
CB上有多种系列型号时,其中有一个型号是与KC申请的型号一致即可,但不 能以CB上的系列号划分主型号,需根据KC信证管理法规定的划分主型号和派生型号。
确认证书及报告上有测试标准(包括Edition)
标准版本不同时,以追加测试形式获得CB认可,CB认证上的测试标准与KC目录不同时(如:暖风机测试标准不是的而是98版的)则需与负责人直接联系确认有关项目。
确认证书与报告上的报告号
包括改善,修正(只认可至M3的),证书及报告上的报告号需一致。
电压与周波数需与韩国规定的相同
包括:单相110V,220V~,3相220V 380V,60Hz或50/60Hz
(不适用:230V50Hz或220V50Hz)
确认KC申请书和CB证书上的产品名称
由于KC产品名称是韩国规定的法定名称,因此可能与CB证书及报告上的不符,主要的是确认测试标准是否一致。
申请产品需与CB报告书上记载部件相同,主要部件需与IEC规格相同
属于电品用品安全认证对象的部件,必须是以IEC标准测试的,(不认可标有EN,DIN,UL,CSA等认证的,但认可K标准的认证
其他注意事项,请联系王小姐:(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