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土地征收律师、中山土地征收安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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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土地纠纷土地买卖转让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政府作为签约甲方。对投资商与本地企业的合资、合作项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投资方与使用资金方来签合同,企业对企业。但是,外来的大企业,特别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集团,政府不出面,人家根本就不谈。政府为了谈成项目,迁就投资商,有意无意地作为合同当事人。投资商之所以要求政府作为合同当事人,主要顾虑在于政策的不稳定、投资环境的变化。若政府成了合同当事人,则他的后顾之忧就打消了。实际上投资商此时有个误区,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讲,合同的相对方其实不一定是政府。大多数合同的相对方是本地的企业或具有经营能力的机构。若政府越俎代庖签订招商合同有可能侵害其他合法当事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组织法》第59条对县级以上政府的一般职权范围已作明文规定,其中并不包括政府作为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参与经济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在行政法上被视为无效。在以后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应对合同领域加强管理。为规避法律风险,建议政府在以后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只签订两种意义上的合同:一种是意向性合同,如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等,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仅仅只是政府和投资商初步表达合作意向的意思表示,具体项目的落实有待双方进一步谈判;一种是行政合同,主要内容为给投资商提供包括土地出让、财政扶持、项目服务等投资优惠政策。对于其他内容,则应视为是民事合同,一般应由企业对企业签约。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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