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黄岐婚姻家事律师抚养赡养继承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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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否应当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答: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法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一方在结婚时与另一方达成了不收养其与前妻/夫生育的子女的婚前协议,则与另一方之子女并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只要其向受诉法院说明这一情况,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且双方的这一约定不具备法定无效事由,法院不会判决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梁慧律师,在广州佛山一带专门从事侵权维权诉讼律师,有医学教育背景及医疗行业从业经历,同时具备专利代理师资质,毕业于南方医科大学(原第一军医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学士,法学学士,多年来,办理大量人事伤害侵权案件,交通事故侵权,保险理赔,工伤,财产侵权案件,名誉权侵权纠纷,商标侵权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专利侵权等各类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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