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明区明城定金纠纷诉讼专业合同律师违约金赔偿咨询律师
定金要如何约定?有什么作用?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是应双倍返还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梁慧律师,毕业于南方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专业,法学双学位,毕业以来在广州佛山一带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代理各类合同纠纷诉讼,代理过服务合同、租赁合同、汽车租赁纠纷、融资租赁纠纷、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股东知情权纠纷、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广东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团队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北路中盛大厦20层(千灯湖地铁站、雷岗地铁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