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区石湾民商律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委托律师起诉

  • 发布时间:2024-04-01 13:15:11,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1日(距今378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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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禅城区石湾民商律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委托律师起诉

知识分享

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 不得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某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区物价局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及《关于停车收费调价的通知》,于2014年9月1日将小区车位管理费由原来的30元/月上调至60元/月。高某按照该标准支付一段时间后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按照原收费标准计收车位管理费并退回超额收取的费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调整物业收费标准应符合法定程序,但某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9月1日调价前已按照规定完成了包括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即“双过半”业主)表决通过等调价程序。该公司在2018年对2014年调价进行相关说明并收集支持表决票不符合规定,不应认定为其已就调价完成了主要程序,故某物业公司的调价不符合程序,不应支持。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依法应当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人主张上调物业费的,应举证证明其已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调价程序。

律师团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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