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大沥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 发布时间:2024-04-24 17:08:20,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1日(距今37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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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大沥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知识分享

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2019年8月,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领该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徐某某家人与刘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010.18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该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允许饲养小型犬,限制饲养中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本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该犬将徐某某抓伤,徐某某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刘某某均应予赔偿。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最终判决:刘某某赔偿徐某某损失30197.65元。

典型意义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造成他人损害与一般犬只造成他人损害在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分配上均不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非常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其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显然其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本案明确认定禁止饲养的大型犬饲养人就被侵权人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是落实危险动物饲养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引导饲养人、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文明养犬、依规养犬观念。本案裁判结果对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建设和谐文明城市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律师团队介绍

梁慧律师团队,从事法律服务10余年,擅长人身伤害赔偿诉讼代理,团队成员有医学教育背景及医疗行业从业经历,毕业于南方医科大学(原第一军医大学),获得生物医学工程学士,法学学士学位,同时具备专利代理师资质,多年来,办理大量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意外险纠纷保险理赔,提供劳务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提供劳务受损责任纠纷,工伤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赔偿纠纷,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等各类人身损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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