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宅基地转让买卖协议公证律师;宅基地转让

  • 发布时间:2019-08-27 18:22:45,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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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律师:;QQ:。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宅基地转让纠纷如何解决

1、经过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过的应以调整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不经正当审批而自行调整变更的不予保护。

2、未经过统一规划和合法手续个别调整的宅基地,可参照土改对土地房屋的确权情况处理。但合作化前典当、买卖的宅基地,合作化后未经调整或变更的,应维持实际情况使用。

3、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其他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经盖建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时其他的公用人明知而未提出意见,又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4、当事人双方对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如果土地证或建房申请审批单上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不明确的,可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方面的原则合理地调处或处理。

5、对于历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堵塞。因擅自改变而给邻居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6、相邻各方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盖建或修建其他设施,不得危害邻居房屋或设施的安全,也不得侵害邻居的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权。若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7、收归集体组织统一使用的宅基地,经乡镇、村集体组织分配给新的用户,原使用人不得以宅基地是祖遗或自己购买为由再要求使用。

8、在调处宅基地纠纷时,若发现私自建房、违章建房、乱占土地尤其是耕地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要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追究违法或者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以保障土地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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