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细则
.1 为了做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划分为6个产品单元、15个产品品种、110个产品牌号(见表1)。申请企业按产品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每个产品单元的不同产品品种、产品系列、产品牌号的覆盖方式见表1。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耐火材料产品实施细则;跟踪耐火材料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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