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桂城平洲患者死亡家属索赔医疗损害索赔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4-01 12:30:45,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1日(距今420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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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电话:(梁律师)QQ号码:。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损害实践中,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司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可见,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患者死亡事故或事件后,及时进行尸体解剖和检验,有助于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尤其是患者已经死亡,死无对证的情况下,要查明事实,确定医疗损害责任,惟一的办法就是及时进行尸体解剖。可以认为,尸体解剖在解决死因不明而发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起着重要作用。广东金牌状王医疗损害索赔律师团队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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