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九江丹灶医疗事故残疾索赔医疗损害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4-01 12:30:46,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1日(距今415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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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电话:(梁律师)QQ号码:。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使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能及时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需进行尸体解剖检验者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尸体解剖检验工作,必须在北京市卫生局认定的具有尸检资格的机构中进行。未被认定的机构不得承担医疗事故争议中的尸检工作,其所出具的尸检报告无效,司法鉴定机构除外。

  第四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持续低温冷冻保存,温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可以延长至7日。

  第五条 医院应在家属提出死因质询时,明确告知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必要性,并将告知内容及家属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病案中。尸检前由医院和家属填写尸检同意书。

  第六条 需委托其它机构尸检的,由委托医院负责与被委托机构联系,并提供有家属签字的尸检同意书和医院填写的尸检委托书。

  第七条 被委托机构应保证尸检工作顺利进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按委托方要求进行尸检,不得擅自变更尸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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