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吉桂芳园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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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

被告:杨某

原告王某为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十八按农村风俗办酒结婚,××年××月××日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年××月××日生育儿子,××年××月××日生育儿子,现均已成年。近几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对原告动粗,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共同财产另案处理。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答辩称:对于办酒席、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事实均无异议。原告爱好跳舞、,被告劝原告不要经常出门,被告愿意为原告还清赌债,好好过日子。为此双方吵架、被告生气之下打过原告,但并不严重,被告支付了医药费,也为原告购买了养老保险,夫妻感情是好的,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登记结婚及生育子女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已三十余年,且生育了三名子女,可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实属正常,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和维护,只要双方多为家庭利益考虑,加强沟通,增进理解,给予对方改正和弥补的机会,做到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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