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泊头市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泊头市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泊头市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泊头市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泊头市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泊头市灭火器、手提式清水泊头市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泊头市灭火器、手提式泊头市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泊头市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泊头市灭火器简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泊头市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泊头市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泊头市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泊头市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泊头市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