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先生
连接器相关进口知识
香港进出口货物报关
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法律规定
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香港法例第60章)的规定,凡将物品进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报关物品外,必须在物品进口或出口后十四日内向海关关长递交一份资料正确及齐备的进口或出口报关表。任何人士如未有递交所需报关表,均会被罚款。进出口(登记)规例第3条列有多类获豁免物品,分列如下:
1、以联运提单或联运空运提单付运的转运货物;
2、运往外地的过境货物,在途经本港时停留在同一船只或航机而并无转运的货物;
3、由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武装部队进口或出口的物品;
4、运载船只自用或船上消耗的补给品,包括船用燃料;
5、运载航机自用或机上消耗的补给品,包括飞行燃料;
6、私人行李,包括经海关关长信纳为并非作贸易或商业用的进出口物品,但汽车则例外;
7、价值港币四千元以下的邮包;
8、纯粹为广告物料并经清楚注明,且属免费供应的;
9、纯粹为任何产品的样本并经清楚注明,且令海关关长信纳为宣传有关产品而免费分发的;
10、价值港币一千元以下的任何产品的样本并令海关关长信纳为宣传有关产品的;
11、祗供展览用的进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於展览完毕后再出口,而不会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12、祗供展览用的出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於展览完毕后再进口;
13、领有暂准进口证,并按照其规定进口或出口的物品;
14、祗供体育赛事用的进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於赛事结束后再出口,而不会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15、本港注册或领牌的渔船直接从捕渔处运到本港的咸水鱼,包括可供食用的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同类海产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