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双倍赔偿金吗?仲裁律师

  • 发布时间:2016-08-26 13:23:54,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0日(距今361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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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劳动仲裁律师,胜诉率高,特擅长劳动合同纠纷;无故调职、降职降薪、拖欠工资、加班费、不交社保纠纷、劳动工伤赔偿,被辞退后如何索要经济补偿金?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无故拖欠工资的概念如下:《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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