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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与女方与2005年6月结婚,2005年9月男方父母出资60万为其购买房屋一套,房产证上亦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感情破裂。2006年5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将房屋盼归其所有,债务由他自己还清,理由是当初购房时向父母借款60万元。女方则认为该购房款是父母赠与的,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求均分房产。此时,男方的父母也出面作证,声称房款是借给他们夫妻的,并向法院出具了借条。

争议焦点:

  1、房子是男方单方所有,还是夫妻双方共有­

  2、60万元购房款是否构成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需要归还吗­

律师评析

  首先,该房子应是夫妻共有。房子是在双方婚后购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其次,60万元的购房款是否需要归还,关键是看该笔购房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在司法实践中,父母为子女结婚出资购房,如果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则从社会常理出发,应推定为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不需归还;若出资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认定为赠与,但是,该证据应当是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就本案而言,房子是在原被告双方婚后所得,应属于双方共有。父母出庭作证袒护自己的子女是完全有可能的,所以本案中父母的证言不足以认定为借贷。因此,本案出资的性质就取决于借条的形成时间,除非有借条是在父母出资时形成,否则应认定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无需归还,离婚时,房子应在夫妻双方之间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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