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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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州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如果协议无效如何处理?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是否有效,若无效,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该何去何从?近日,法院审结一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
2000年初,吴某与非本村居民黄某签订房屋转让合约一份,吴某将其在宅基地所建三上三下的住宅房以1万元价格卖于黄某。吴某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集体土地证交予黄某,因政策限制,黄某未能办理该房屋过户等手续。2008年,黄某以2万元价格将该房屋转卖给第三人杨某,因政策限制,黄某及杨某均未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但吴某的房产证及集体土地证原件随房屋流转最终交付杨某。杨某购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饰、装修,后居住至今。2012年1月,吴某以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为理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黄某返还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买卖农村宅基地房屋,买房人与购房人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且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黄某非本村村民,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使用该宅基地,故法院认定吴某与黄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是,该房屋交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吴某将讼争房屋卖与黄某,并早在十多年前已将该房屋交付,吴某对其宅基地使用权已作弃权处分,黄某又将此房屋转卖第三人杨某,杨某实际占用该房屋多年并拒绝返还,而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对此并未作明确处理,所以根据现有状况,上述宅基地房屋不宜回转。最终,法院判决吴某与黄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但驳回了吴某要求黄某返还住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