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限购令”纠纷频发 律师建议慎签《房屋买卖合同》
2011年9月30日王某与许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王某以275万元购买位于上海市某小区15幢706号产权属于许某所有的房屋一套。同时协议约定王某向许某支付定金5万元,并约定余款270万元于2011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逾期一个月以上未付余款,即视为王某单方违约,应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许某有权解除合同。
在合同签订合后,王某立即给付了定金,但是眼看约定的最后交款日10月30日已经到来,许某多次向王某讨要房款,王某却迟迟没有给付。原来,29岁的王某是上海某公司职员,刚来上海工作不到一年,尚未取得本地户口。由于王某不是上海居民,且不能出具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属限购和限贷对象,无法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于是王某决定不再购买该房屋,要求许某返还定金,许某自然不会同意。2012年2月10日,王某愤而将许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违约,许某有权没收定金,并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起诉。王某与许某的房屋转让协议是于2011年9月30签订的,而上海市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于2011年2月出台并生效的。该限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而此案中王某在明知限购政策的情况下,仍签订购房协议,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期限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故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