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a.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1、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证明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工程、财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7、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8、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提供社保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b.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c.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审批
d.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审批
二.审查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三.决定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四.告知
对二级(含)以下企业资质准予许可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申请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
职称证件,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
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材料;
9、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公章);
10、近3年房地产企业资质年检的有效证明材料;
11、《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