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拍卖公司法律依据:
一、《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资拍卖公司申请条件:
一、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拍卖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广泛的国际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
二、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六、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七、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八、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九、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在中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