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上海婚姻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2024-06-13 16:10:49,加入时间:2014年12月09日(距今37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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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合律师根据办案经验总结出:

法院对常见的几种离婚纠纷的处理原则
一、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的处理原则有两种形式:
第一是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离婚纠纷的处理原则。对于已经结婚多年,生有子女,虽属包办、买卖婚姻,但双方已经建立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还能维持的,如果发生了纠纷,应尽量帮助劝说双方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包办造成的障碍,促使夫妻和好,不要轻易调离或判离。第二是因不生育和不生男孩引起的离婚纠纷。对此处理的原则是,依靠组织和群众对男方及其家庭成员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进行批评教育,尽量调解和好,如果夫妻感情原来较好,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若是女方不堪忍受男方的折磨,被迫提出离婚,并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并在子女抚养和财产侵害、住房等方面,注意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二、第三者插足及喜新厌旧案件的处理原则。
首先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查清事实,掌握证据。如果夫妻感情一贯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只因有外遇而离婚,更要慎重从事,把工作的基点放在改善和巩固夫妻关系方面,确实难以和好的,可以调离或判离外,不要轻易判决离婚。然后要做好教育第三者的工作,为夫妻和好创造客观条件。只要有第三者存在,夫妻关系就难以和好,要协同有关方面做好第三者的教育工作,指出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是违法的,又是违反婚姻家庭道德准则的行为。如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已发展到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应予支持和劝导。一方有第三者后对方起诉离婚的,从原则上说,理由正当,要求合理,应予支持。但是支持并不等于都准予离婚,还要根据感情是否已破裂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无过错方,特别是妇女在经济上应给予适当补偿。此类案件的离婚往往会给不愿离婚的一方造成物质上、精神上的痛苦,特别是妇女。如果过错一方不自觉执行,应由司法部门强制执行。
三、因草率结婚引起的离婚纠纷处理原则。
双方毫无感情基础,结婚时间不长,尚未生育子女,经调解无和好可能的,可准予离婚,但应当对人进行道德和法纪教育,引导他们吸取教训,避免类似现象重演。对于双方虽草率结婚,但婚后建立了一定感情又生育子女的,应帮助他们正确处理在共同生活中所发生的矛盾,要求他们树立起对社会、对家庭,对子女的责任感,尽量做和好工作,一般不要轻易调离或判离。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
四、因个性不合,志趣不投引起的离婚纠纷处理原则。
婚姻基础较好的,婚后建立了一定的感情,生有子女的,若只是由于性格和爱好不同,互不相让而导致经常吵闹,感情逐渐恶化引起离婚纠纷,原则上不应当准予离婚,应在调解中说服原、被告。感情基础差的,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性格、情趣严重不相投,因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可准予离婚。
五、因一方患病或有生理缺陷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处理原则

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而对于那些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法》在第七条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同时在第十条将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而缔结的婚姻定为无效婚姻。《婚姻法》将这种“疾病婚”定为无效婚姻的原因在于男女结婚后组成家庭,彼此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并共同承担生育子女的义务,而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容易将所患的疾病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或互相传染,严重危及下一代的健康及整个民族的素质。
六、因一方服,刑,被劳,教引起的离婚纠纷的处理原则。
1、在结案以前,离婚问题一般应暂缓处理,说服动员原告待被告结案以后再作处理。
2、一方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或长期,徒刑,而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3、被告犯有强奸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罪行,原告因憎恶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要求离婚的,一般应准予离婚。
4、被告被处短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罪犯在劳教或改造期间表现较好,可以说服原告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或判决不离,如原告人与被告人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的,也可以调离或判离。
5、双方原来感情较好,原告只是因面子问题,或子女前途而提出离婚,应说服原告不离或判决不准离婚。
6、对于在被告犯罪活动中曾起过一定作用,并曾分享或共同,挥,霍,赃,款,赃,物的,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刑期长,可准予离婚,被告刑期不长,原则上不应准予离婚。如原告属于同案犯,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如系违法犯罪一方提出的离婚,应查明原告离婚的原因和动机,被告也同意离婚的,可调解离婚。

法律咨询: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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