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施燕萍 任清敏)某羊绒衫店自2013年起向某羊绒公司购买羊绒纱线,尚余4万余元未能结清。羊绒公司在2015年12月1日向羊绒衫店催款未果的情况下,自行将羊绒衫店的240件羊绒衫带走,并起诉至河北蠡县法院同时申请保全。蠡县法院根据羊绒公司的申请依法查封了上述羊绒衫。羊绒衫店则于今年3月24日即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认为羊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其赔偿上述羊绒衫72000元。审理中,蠡县法院已先行对羊绒衫店的欠款一案进行了判决,该判决并已生效。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系羊绒衫店结欠羊绒公司货款引发,所涉的羊绒衫已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被查封货物现正在处于执行阶段的待拍卖状态,故不构成侵权。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羊绒衫店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受害人确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四者缺一不可。但如果相关行为已被法律文书认定为正当行为,则不存在行为人违法的因素,故侵权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