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答疑中标评标那些事

  • 发布时间:2016-07-18 14:04:46,加入时间:2015年09月06日(距今35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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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候选人拒签合同问题
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签合同,按序,第二名也不签合同,保证金能扣除吗?
徐鹰:这需要分析和确定原来的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不签合同的原因,并依据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1)若因为原来的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2)若因为招标人强制中标候选人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改变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或强制中标候选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视作招标人违法违规。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招标人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3)另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因上述第1款原因,原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或丧失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业主有没有权利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
某政府投资建设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间,项目业主认为评标专家评标不认真,实质性条款未响应的投标文件也予以通过并为中标候选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
本项目评标时有业主代表参加,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请问项目业主到底有没有权利对评标结果提出不同意见?
张志军:如情况属实,招标人有权不认可该评标报告的法律效力,并通过相关渠道要求原评标委员会提供正确有效的评审结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第55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该规定属于一般性规定,其适用前提是建立在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是客观公正、合法可靠的基础之上的。如出现评标委员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等法定情形时,招标人无须遵循上述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7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因此,当评审结果有误时,招标人可以根据《条例》第71条的相关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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