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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莹珍
兰州市双城门凤鑫大厦1606
1、企业申请。应到申请受理部门领取或在甘肃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线办公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按照申请书和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填写并录入电子版本,并将申请书(附电子版本)及其它附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的,需提交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它材料)一式3份提交到申请受理部门进行申请。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许可证审查企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8)、企业申报及现场核查材料签署意见汇总后,报送省许可证办公室。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60日期限内。符合发证条件的,省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及副本;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2、组织实地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实地核查组织单位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并提前5日通知企业,企业有权对审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但应在计划核查实施日期3日前提出。
审查组成员应由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担任。审查组长应当由至少完成10次以上企业实地核查任务的国家注册审查员担任。根据需要,可委派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的技术专家参加实地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
实地核查组织单位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以审查计划形式报省局批准后再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至3日,并实行实地核查观察员制度,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局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结束后将实地核查结论以《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告知被核查企业。
3、产品检验。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需要送样检验的当场进行抽封样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在5日内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实地核查组织单位和被检企业。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地核查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实地核查组织单位应在收到复检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对现场核查或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当由作出受理决定的申请受理部门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