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类;电风扇类;空调器类;电动机-压缩机类、家用电动洗衣机类;电热水器类;室内加热器类;真空吸尘器类;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类;电熨斗类;电磁灶类;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类;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类;微波炉类;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类;吸油烟机类;液体加热器类;冷热饮水机类;电饭锅类。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
同一申请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应对同一单元内所有型号做出确切描述。
4.1.1.2 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其他生产场地的产品需送样核查,并出具报告。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必要时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4.1.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根据需要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
5)其他需要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