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认证对生产场所和设备的要求 一、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生产企业的卫生标准和各个产品的审查细则以及通则; 1、生产场所应离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50米以上,离开经常喷施农药的农田100米以上,远离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 2、厂房面积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至少应该为水泥地面),墙面无污垢。加工和包装场地至少在每年茶季前清洗1次。 3、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或场地。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茶叶仓库应清洁、干燥、无异味,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必须做到工艺合理、设备齐全(对照审查细则) 三、必须的检验设备必须建立企业自己的实验制度,并具备实验条件,同时必须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对照审查细则)和试剂。 SC认证的范围: 1、所有经过加工的食品(现做现买的、初级加工的产品不在此范围) 2、化妆品 3、塑料和纸包装容器 4、食用化工产品 5、食品加工用的相关设备 6、牙膏 SC标志的主要特征: 一、SC标志的作用是表明产品质量的水平,是实物产品的质量信誉标志。它与厂名、厂址、商标等有着显着的区别,具有专用性。 二、SC标志必须由发证机关或组织颁发,并要经过一定的评审、考核程序,获准后方可使用。 使用标志的条件 : 一、属于国家质监总局按照规定程序公布的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二、从事该食品生产的企业已经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出厂的食品经检验合格。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