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须具备哪些规定

  • 发布时间:2025-06-19 03:05:41,加入时间:2016年05月23日(距今33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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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电信条例》有关规定,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信息产业部;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申请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须符合《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 19 号)第六条关于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须具备条件的规定。具体包括: 
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 )公司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3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5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6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7 )zui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等。 
此外,跨地区信息服务申请者还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包括: 
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两个以上分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须控股 51% 以上); 
2 )对于已经取得某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 ICP 经营者,现拟申请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的,还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两个以上物理服务平台接入公用通信网提供信息服务。但对尚未开展相关信息服务的申请者,可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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