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

  • 发布时间:2016-08-10 17:27:36,加入时间:2013年12月02日(距今42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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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
 
外资公司注册后需要注销登记的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按《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营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无须提交。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附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税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有关文件。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按《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分公司。
 
3.公司依法作出的决定;
 
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相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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