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厂房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6-13 16:10:34,加入时间:2014年12月09日(距今3798天)
  • 地址:中国»上海»闵行:上海市闵行区莘凌路211号6楼上海理工大学国家大学
  • 公司:上海维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张律师,手机:13482602151 电话:021-60732090-9158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定金是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赔偿损失是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定金,违约一方当事人又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判断是否同时适用的原则是定金罚则能否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即在同一诉讼中,在定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二者可以并用,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的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也不再区分定金的性质(违约定金或者解约定金)。

法律咨询;张律师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