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定金是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赔偿损失是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定金,违约一方当事人又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判断是否同时适用的原则是定金罚则能否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即在同一诉讼中,在定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二者可以并用,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的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也不再区分定金的性质(违约定金或者解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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