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MicroCredit)是指通过非正式途径向微型和小型企业、贫困者或贫困者家庭提供融资服务,以扩大这些群体的选择范围,提高其生产性投资,从而增加这些群体的收入和就业机会的金融活动。
二. 申报条件(以深圳市为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2、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3、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4、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小贷总经理)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2、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累计净资产6亿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2013年数据显示,不低于6000万元)。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各股东出资不得低于30%
7、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深圳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
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2、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三年的财
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3、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 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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