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操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操作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每3年复审1次。可办理,电工,焊工,架子工,制冷工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机关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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