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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规定》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行为。同时,为了适应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形势需要,《规定》“附则”中规定:“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具有短信息特征的信息递送类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短信息服务规范。《规定》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遵守下列短信息服务规范: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电信标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短信息收发时间、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等信息;不得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短信息。同时,《规定》对发送公益性短信息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商业性短信息管理。为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强化了商业性短信息管理措施。《规定》中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收方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 (四)用户投诉和举报制度。《规定》建立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的制度。同时,明确了用户有关商业性短信息侵扰和违法信息的投诉和举报处理程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有关违法信息的处置程序等。 (五)监督检查制度。《规定》明确了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力、义务以及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配合义务。同时,建立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其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制度。 此外,《规定》还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电信管理机构和举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