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照明及光信号装置3C认证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M、N 类汽车和 O 类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以下简称灯具),
包括前照灯、前雾灯、后雾灯、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制动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等。本规则不适用于回复反射器。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 认证的单元(型式)划分原则
4.1.1.1 原则上同一生产厂生产的具有同一功能的且在以下几方面没有差异的汽车灯具产品,视为
同一单元(型式):
1)光源类型;
2)光学系统的特性(除配光镜反射镜外通过反射、折射和/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发
光强度等级和光分布角等);
3)配光镜、反射镜、配光镜涂层材料;
4)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其光源的光电参数(标称电压、标称功率、灯丝形状等);
5)转向灯、制动灯、侧标志灯的类别;
6)对于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按照其照明区域划分的不同类别;
4.1.1.2 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复合/混合灯具可放在同一单元,但所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
型式试验。
4.1.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 1。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
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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