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以直流电和压缩空气驱动的M、N、L 3 L4 L5类机动车用喇叭产品。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 产品抽样检测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 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机动车用喇叭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工作原理; 2)总成的外形、结构; 3)额定电压/额定气压; 4)声响发射单元数量。 4.1.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 1。 4.2 产品抽样检测 4.2.1 产品抽样 4.2.1.1 抽样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2.1.2 抽样时机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1.3 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 10 倍。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