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三种:仓储经营、有储存场所经营、无储存场所经营等。仓储经营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有储存场所经营指除经营店面外设有危险化学品储罐、仓库、堆场等储存场所和设施的经营行为;无储存场所经营指店面零售经营和票据贸易经营。
一个企业可以允许多种经营方式,仓储经营可以从事有储存场所经营和无储存场所经营;有储存场所经营可以从事无储存经营。安评机构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应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方式作出明确的阐述和判断,对仓储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安全条件应作出明确的结论。
鉴于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中未体现“仓储经营”方式,而实际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在2013年4月底前,按照《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温安监管〔2012〕148号)规定,向市安监局申请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仓储经营条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仓储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仓储罐区容量超过1000m3或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超过550m2。
(二)仓储罐区、库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经安监部门安全许可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商务部门《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替代。
(三)仓储罐区、库区安全管理由仓储经营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三、变更办理要求
(一)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按温州市安监局、温州市工商局《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与工商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函》执行。
(二)依据省安监局有关规定,经营场所应当与注册地址保持一致,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应做到“一点一证”。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发生变化的,若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的,应履行安全审查相关手续,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