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货运合同纠纷官司律师;货物运输后起诉货款纠纷

  • 发布时间:2017-12-04 12:39:56,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22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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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号chen   电话:   QQ号:。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光凭收据能证明已付款吗?

          陈律师解答:收据可以作为付款的凭证,但收据并不具有已付款的**效力。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怀疑收据的证明付款的效力,则收据的证明力将不被认可。
            一、看双方付款习惯。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大量不规范付款行为,比如说,甲方虽提供了一张收据,欲证明其已给付收据记载的金额,但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着“甲方先开收据,乙方后付货款”的习惯行为,那么以收据证明付款的证明效力就存在疑问。
            二、看付款方式。在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付款中,如乙方均是用支票向甲方支付货款,且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千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其次,如支票是用现金支付的,甲方也应该证明该笔现金是在何时何地交付给了何人,其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收据的证明效力也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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