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法院怎么分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增值部分?律师

  • 发布时间:2019-12-18 19:21:36,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0日(距今358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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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情
           原、被告于2010年底相识, 201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现共同居住的朝阳某小区04301号房屋系2006年原告以其名义按揭购买,交付首付款20万元,余款52万元于2006年7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分20年还清(还款期限自2006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20日止)。截至2012年1月,共还款65个月,累计偿还贷款本金23万元,利息3万元;其中婚后还款数额为3万元,利息1万元,该房产未到期的贷款余额为30万元。庭审中,原、被告对该房屋现有价值共同认定为200万元。

观点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本案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没有争议,应当归原告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3万元,也没有争议,应当归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然而针对“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如何计算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后共同还款的本金数额为3万元,房屋的原价72万元,那么婚后共同还款占房屋总价款的1\24,双方对房屋的现值共同认定为200万元,那么婚后共同还款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为1\24 * 200万= 8.33万。双方对此增值部分进行平分后,原告应向被告补偿约4.165万元

           其计算公式为:婚后还款本金总额 ÷ 房屋原价 × 房屋现价 ÷ 2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后共同还款本金总额3万元,占房屋总价款72万元的1\24,房屋增值部分为200万-72万 = 128万元。婚后还款对应的增值部分为1\24 × 128万(差价) = 5.33万,双方对此增值部分进行平分后,原告应向被告补偿约2.665万元

            其计算公式为:婚后还款本金总额 ÷ 房屋原价 × (房屋现价-房屋原价)÷ 2

           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后共同还款本金总额3万元,占房屋总价款72万元的1\24,房屋增值部分为200万-72万 = 128万元。此时婚后的增值部分,应当由房屋现值200万元减去2011年5月20日的房屋价值,这才是婚后的增值部分,婚后还款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只能是还款行为介入后的增值。因此需要双方协商或评估2011年5月20日时的房屋价值。计算差价后,乘以1\24,除以2,为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补偿数额。

    计算公式为:婚后还款本金总额 ÷ 房屋原价 × (房屋现价-结婚时房屋价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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