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入国境,保护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水生动物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实施检验检疫风险管理,对进境有关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五条 进境水生动物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境水生动物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检疫准入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与审查、检验检疫要求确定、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注册登记。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分类制定、公布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要求。根据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和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水生动物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派出专家组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水生动物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进行现场审核评估。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和检验检疫要求,与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签定有关议定书或者确定检验检疫证书。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境水生动物种类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和包装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游戏运营为什么要办理游戏版号 1、《“三定”规定》 2、《出版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法规法规明确规定:1、将网络游戏内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等运营服务是网络游戏出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履行前置审批。出版总署是中央和国务院授权的唯一负责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的政府部门。 关于不经总署审批运营游戏的一些罚则 1、未经出版总署前置审批并获得具有网络游戏经营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否则出版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同时通知电信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2、未经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一律不得上网,电信运营企业也不得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对经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可以上网使用,任何部门不再重复审查,文化、电信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按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 3、未经出版总署前置审批上网运营或审批后擅自改变内容的网络游戏,出版总署将通知有关地方出版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运营服务,并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