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因抵押权限纠纷律师,抵押登记效力

  • 发布时间:2014-12-30 09:58:28,加入时间:2011年09月14日(距今504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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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登记

由于抵押权的设立,其法律效果不仅直接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而且还及于抵押人的一般债权人和其他与抵押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法律对抵押权的设立,要求具备严格的形式要件: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浮动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登记需注意以下的问题:

(1)须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当事人在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3) 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 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5) 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等文件或其复印件。

(6)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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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律师简介: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首席律师:邹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顶尖著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专家型律师,著名公司法律师、著名合同法律师,著名刑事辩护专家型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公司法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近20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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