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松香检验时,应以同一工厂同一批次松香的同级别品为一组,按表2规定的数量,对包装完好的桶装松香进行随机抽检。如果发现有不同工厂或不同批次时,应分别抽样。其他形式包装的松香,可参考本标准桶装松香进行检疫。
表2 松香取样抽检的最少桶数
每组松香桶数
抽检的最少桶数
≤50
2
51~150
4
151~500
9
501~1000
25
1001~2000
40
2000~5000
60
>5000
100
6.2 松香试样的取样部位距离桶壁应大于50mm,同时距离松香表面应大于50mm。取块状试样,每桶约100g,桶数少时可增加到200g。
6.3 从所取的同一组试样中,选取颜色最深的样块作为组测定松香的试样。如果在同一桶中发现不同颜色的松香层时,应采取该桶最暗层的松香为试样。
6.4 松香检验除颜色指标外,用于测定其他指标的试样,按所抽检试样等量混合,共约取300g,装入暗色的玻璃瓶中作检验用。同时留样备查。
6.5松香的等级是根据各项技术指标都符合同一等级来断定。只要产品技术指标有一项不符合,则用低一级别指标判定,直到完全符合。只要有一项低于5级指标,则判为等外品。
6.6 松香出厂应按照GB/T 8146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应附产品检验单。
6.7 用户对松香结晶现象和是否含有硫有特殊要求时,应遵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判定。
6.8 用户对松香应及时验收或复检。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时,可选定仲裁机构,按照本标准规定方法进行仲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