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可忽略)《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日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及《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审批流程: 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条件: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机构章程;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流程: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出版总署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