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可忽略)第七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八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第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主办者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3.主办者及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4.《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总局网站); 5.申请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7.编辑出版人员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5人,其中2人中级以上); 8.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9.《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