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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要求,我部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现印发供参照执行。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交易运行规则,督促尚未建立流转交易市场的地方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抓紧建立市场并完善规则,推动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农业部 2016年6月29日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为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工作指导,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相关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内,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为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所)等。 第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出版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六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 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 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及 数额,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出版单位的上级主 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设立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书还应 当载明出版物名称、刊期、媒体形态;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申请文件;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其他人员 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资金信用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