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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流出方和流入方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签署流转交易服务协议,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发布供求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二)流出方或流入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一宗土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交易须设定间隔期限。在公示期限内,如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公示期结束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组织交易。 第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出方或流入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底价应当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参照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流转交易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 第十五条 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相关要求,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可以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的流转交易鉴证。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项目编号; (二)签约日期; (三)流出方及委托人全称; (四)流入方及委托人全称; (五)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成交金额; (七)支付方式; (八)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终止交易: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鉴别材料;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1.作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拟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是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四)软件著作权登记鉴别材料的例外交存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1.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2.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