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可忽略)
(二)内部行政行为的特征 从内部行政行为的概念可以归纳出内部行政行为具有一下点:一是主体的内部性。通常是基于行政系统的内部管理关系、人事隶属关系、上下级领导或协调关系而作出的行为,作出主体和作用对象都局限于行政系统内部。二是内容的内部性。内部行政行为针对的范围局限于行政系统内部事务,如内部组织人事关系、公务员的考核升职、上下级之间的请示批复、平行机关之间的协助或权力部门之间的监督、审计等事务。三是法律效果的内部性。基于前两个特性,内部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则上不影响外部的事务,只是对内行使管理权利,救济途径与外部行政行为截然不同。 二、内部行政行为的现状 (一)内部行政行为滥用现状 内部行政行为滥用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名为内部行政行为实为外部行政行为。由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原则,许多行政机关为了避免成为行政被告,经常通过上下级批示或者通告、通知、记录得方式作出实质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比如拆迁补偿中的标准调调整、涉及政策性调整的商业、产业整改决定等,因为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参与管理、加之人员面广、事项复杂,行政机关经常不会将决定通过行政程序的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而是以内部分工的形式将会议记录或者通告、通知公布于政府网站,由于政府网站是对外开放,相对人和社会其他群众均可得知,从而影响相对人的权利。、该类行为只是具有内部行政行为的形式,其实质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可诉范围。另一类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效果均指向内部,但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相对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该类行为并不接受司法监督,只是单纯靠内部组织管理关系和内部运作规范约束,容易导致审批不严、分工不明、权责不清现象,从而影响内部运作效率,甚至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有些还可能对外部产生影响。 (二)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现状分析 内部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人事性质和工作性质的内部行政行为。 人事行为的争议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已成既定事实,《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均无一例外地将公务员寻求救济的途径局限于行政系统内部,而没有赋予其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究其理论根源,特别权力关系是产生于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以达成特别的行政意图为目的,根据特定的法律缘由,对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下达总括性的命令,采取强制性的措施,相对人对此只能无条件服从和执行而不能对之反驳和违抗。[2]公务员与行政机关处于一种特别权力关系之中,相比公民与国家间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公务员享有特殊权利,也因此必须承担特殊义务。[3]因此,本文不对人事性质的内部行政行为作外化研究。
sp证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1)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 (2)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是指通过公用通信网,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与存储、分类索引、整理排序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网页信息、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检索查询服务。 (3)信息社区平台服务是指在公用通信网上建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 (4)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并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等信息的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包括即时通信、交互式语音服务(IVR),以及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话音业务)。 (5)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通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面向用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工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