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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检察官说,尽管早有盗洞,但犯罪嫌疑人针对同一古墓,先后在两个洞口挖开土层等覆盖物,多次实施抽水、抽泥、进入墓室等破坏墓室完整性的行为,已实质破坏了古墓葬本身。盗掘古墓罪系行为犯,着手实施盗掘行为即为既遂,故14名犯罪嫌疑人均涉嫌盗掘古墓罪既遂,且不属情节较轻。根据人员组成、分工、前科、立功情况,承办人提出了如下量刑意见:整体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对崔国田、柴船瑞、郭洪银、刘登峰、张兴亭等人从重处罚,对其他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崔国田等人预谋盗掘位于魏集镇河套崔村的古墓葬。后崔国田纠集同村村民7人,柴船瑞纠集刘登峰,郭洪银纠集张兴亭等3人加入。盗墓过程中,崔国田负责组织协调参与盗墓人员。柴船瑞、刘登峰、郭洪银等人负责抽水、“打泥”、“下墓”。河套崔村的几个村民负责望风、供电、藏匿作案工具等。2014年7月至8月18日,崔国田等14人在惠民县魏集镇河套崔村村东通过挖土找到原先的两处盗洞,后采取接电抽水、“打泥”等手段进入墓室,因公安机关查获而未盗得财物。经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掘古墓葬为明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