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食品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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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老师
兰州市双城门凤鑫大厦1606
受理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进行核对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2、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3、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并出具企业标准备案受理通知书;
4、按要求完成企业标准备案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出初步意见,上报省卫生厅。
(三)审核与备案
省卫生厅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以此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材料要求
(一)备案登记表
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须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加盖企业公章。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企业标准文本
1、标准文本格式包括:标准封面、前言、首页、中间页和末页。
2、企业制定(修订)的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企业标准的内容。
3、企业标准还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4、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