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资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依法不需取得营业执照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的证明。
8、项目位置图、平面布局图(卫生设施布局、各功能分区平面图),平面布局图要求提供蓝图或电脑打印图,标明尺寸、面积和分区名称
9、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附从业人员花名册)
10、餐饮环境卫生评价报告书(复印件)
注:1.上述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未刻制公章者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逐页签上名字和日期,由申请人签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