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合并(均应有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合并前各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股东会决议(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合并协议、验资报告;
被吸收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申请报告:拟合并企业(均应有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分别提交申请报告;
合并后企业的章程和股东出资协议;
合并后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合并后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身份证、人事代理合同,以上人员中属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若涉及到变更事项的,应提供变更材料。